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与管理,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手段。要建立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成绩评定办法,加强课堂参与和课堂纪律考查,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三条 课程按照课程性质分为考试课与考查课。考试课程可采用理论、实操或理论+实操考核方式,理论部分需采用闭卷考核方式;实操考核可采取现场实践操作、设计答辩、产品制作、技能竞赛等形式。考查课程可采用笔试、报告、论文、实操等考核方式。
第四条 实践类课程的考核应注重过程性考核,并计入平时成绩。各系负责过程性考核的跟踪检查和管理,要将检查过程性考核的组织和执行情况作为日常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五条 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需求,为解决地理位置、时间安排等限制,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等可采取线上的形式进行结课考核。线上考核须由任课教师制定考核方案并提出申请、系部审批,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 期末考核期间学院成立期末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考核小组负责对考场进行巡视,及时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教学系组织的考核由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巡视。
第七条 各教学系要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课程考核的组织工作:
(一)各系要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组织监考人员学习监考规则等相关管理规定,并做好考试巡查工作。
(二)各系要提前做好考核安排(包括时间、地点、监考员等),并报教务处备案。同一课程标准、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原则上应在同一时段进行考试。
(三)试卷(含实操考核方案)的印制、装订、分袋、密封等工作须在教务处文印室进行,一般在考核前两周完成。所有接触试题的人员,对试题负有保密责任,凡有泄露试题等违纪行为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系在组织考核前,要向学生公布考核资格审查结果,考试时间、地点安排等事宜;要做好考场设施、设备、软件等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共基础课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核;专业(技能)课程由各系组织考核,需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理论性考核课程要拟出A、B两套难度、题量、覆盖面相当的试卷(两套试题的重复率不超过30%),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实操考核方案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目标合理制定评分标准。
第十条 各系(部)应积极推进课程题库建设,并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为依据持续完善课程题库,不断更新内容、丰富题型、充实题量。
第十一条 采取线上考核的课程,原则上须使用考试平台进行,组建试题课程库,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核。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占比50%,包括出勤、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表现、随堂测验等,期末结课考核成绩占比50%。
第十三条 五级制指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其对应分值分别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体育赛事活动,成绩评定参照《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大赛及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内机电〔2020〕24号)《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赛事及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内机电〔2024〕17号)执行。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任课教师须填写取消考试资格(缺勤1/3课时)汇总表报教务处存档。
第十六条 对注明“作弊”字样的试卷,阅卷时该门课成绩一律以零分计,不给予学分,该生不准参加补考和重修考试;经教育表现较好,后未再犯的学生,可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重修考试。
第五章 成绩登录
第十七条 期末考核后两周内,任课教师须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逾期不再开网。成绩录入后一经提交,无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如出现未按规定时间录入成绩、成绩录入有误的情况,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组织人员对阅卷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内容包括:是否按评分标准阅卷、是否按平时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等。教务处和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对学期课程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交《学生学习成绩分析报告》,对学生学习和教学情况进行分析,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第六章 成绩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对本人考核成绩有异议,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进行核实。经查实确实有误,成绩录入教师需提供佐证材料,办理成绩变更手续,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复审备案,并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结课考核管理办法》内机电职院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