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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24-06-1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及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处、各教学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转专业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各教学系成立以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转专业工作小组,结合各专业教学资源、专业发展规划等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考核办法等具体实施方案,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资格审核、综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正在休学或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七条 转专业人数应考虑接收专业和班级的人数限定,原则上不超过申请转入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含),以各教学系公布的接收计划为准。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总评成绩排名先后顺序录取。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一经批准后,不得转回原专业。

第十条 获得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三章  学生转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正式学籍的一年级新生,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复学、保留学籍学生除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要求;

(四)注册手续齐备;

(五)本学期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六)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第十二条 在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有下列特殊情况者,申请转专业可不受时间限制。

(一)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休学创业并取得一定成果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

(二)学生休学复学后,相应年级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各教学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流程

第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于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启动,第二学期第三周完成,在规定时间外不受理转专业申请(第十二条除外)。

(一)确定接收计划。各教学系应充分考虑各专业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教学实际,以及各专业班级建制、招生人数和学籍状态,拟定转专业接收计划,于12月初上报教务处统一汇总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

(二)学生申请。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按照学院转专业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格审核。学生所在教学系和拟转入教学系根据“学生转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复审,并公布转专业申请通过人员名单。

(四)考试。申请转入同一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本专业可接收计划数时,由相关教学系制定综合考核方案,教务处审定后统一组织转专业综合考试,并计算学生总评成绩。学生转专业总评成绩=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平均分×60%+转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平均分×40%。

(五)审批。教务处对学生总评成绩进行复核并排名,将拟录入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公示。学院审核批准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予以正式公布。并由教务处通知相关教学系,及时做好学生转出和转入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七) 在转专业过程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正常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他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八)未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仍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否则按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教务处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严格执行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毕业。

(二)学生在转专业前所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的,其成绩与学分在转专业后予以承认。

(三)学生因转专业未修读的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修。所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修读的专业课程未修读的,在转专业后由各教学系自行安排补修,一学年内修完,并须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

(四)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