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使课内、课外教育相互促进,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规范课外活动学分和创新创业等实践项目学分的管理,根据《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外学分”是指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知识学习,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技术开发、专业技能竞赛、创业创新等各类专业和社会实践活动,且取得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形式的优秀成果,经学院审定批准给予确定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课外学分,符合规定的,准予其申请替代选修课学分;学生在教育部组织的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者获得国家专利, 可以申请替代限选课学分。
第二章 课外学分的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按如下标准计算学分:
(一)参加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获得 3、2、1 学分。
(二)参加自治区级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获得 6、4、2 学分。
(三)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获得 10、8、6 学分。
(四)参加国家行业协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获得 6、4、2 学分。
(五)参加自治区行业协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获得 4、3、2 学分。
第五条 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文艺)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按如下标准计算学分:
(一)代表学院参加国家各类体育(文艺) 比赛并获得个人或集体前 3 名(一等奖)的获得 4 学分,获得个人或集体 4—6 名(二等奖)的取得 3 学分,获得个人或集体 7—8 名(三等奖)的获得 2 学分。
(二)代表学院参加自治区各类体育(文艺) 比赛并获得个人或集体前 3 名(一等奖)的获得 3 学分,获得个人或集体 4—6 名(二等奖)的取得 2 学分,取得 7—8 名(三等奖)的获得 1 学分。
(三)在学院组织的各类体育(文艺) 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前 3 名(一等奖)的获得 1.5 学分,获得个人或集体 4—6 名(二等奖)的取得 1 学分,获得个人或集体 7—8 名(三等奖)的获得 0.5 学分。
第六条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 比赛)集训,每人获得 0.5 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七条 国家级各类竞赛、大赛特指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各类赛事,其他国家部委组织的比赛参照国家行业协会赛事执行; 自治区级各类竞赛、大赛特指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各类赛事,其他厅局组织的赛事参照自治区行业协会赛事执行。
第八条 凡以我院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核心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上收录或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作品)的学生,可获 6 学分的课外学分;凡以我院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作品)的学生可获 2 学分的课外学分;凡以我院名义、以独立作者身份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 的可获 1 学分的课外学分。除了需提交论文检索证明外,学生发表论文或者作品均需经过答辩等环节进行认定。
第九条 学生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每项加 10 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加 8 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加 6 分。
第十条 参加国家、 自治区和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工艺技术、方案等),科技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学院审批,可获8、6 和 4 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三级、四级考试,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分别获得 2 和 1 学分的课外学分。 获取多个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按一个工种计入学分。
第十二条 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三、四级考试,且取得证书的,分别获得 1 和 2 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普通话测试并达到合格等级者,可获得 2 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三条 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项目内容,且素质拓展训练项目分数达到 60 分,可获得 4 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各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及学院公布的各级创新实践项目已结项 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教务处审核公示后,国家级项目可获得 6 学分; 自治区级项目可获得 4 学分;院级项目可获得 2 学分的课外学分。参加系部组织的创新实践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可获得 1 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五条 开始创业的学生凭营业执照或者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如创客空间、创业示范园区)入驻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获得 3 学分的课外学分。
第十六条 一个项目获多项课外学分者,仅取一项最高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三章 课外学分的申报、核准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课外学分审定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系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系应成立学生课外学分审定小组,负责课外活动和学分的审定工作,各审定单位应把每次学分的审定情况在相关工作网站公布, 以便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活动取得的成绩或成果, 经有关单位(部门)确认后由学生本人提交给所在系部。
第十九条 每学年最后一个月(毕业生提前两周),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机电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有关组织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
第二十条 经各系部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 将《内蒙古机电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情况汇总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审核合格后,经学院学生课外学分审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由教务处进行学分登录与备案,各系部将学生所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外学分认定结果公示期内, 有异议者, 可向教务处举报。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相 应学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生在课外完成的并能体现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成果、作品,经系部和教务处认定,学生课外学分审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获得相应的课外学 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级三年制高职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