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了奖励取得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提高教书育人本领,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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