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进一步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管理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二)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图、通用图;
(三)内蒙古自治区现行各项定额规定、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四)工程项目自立项建设至竣工交付全过程中各类背景性文件资料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审计范围
学院的基本建设、维修等工程项目均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对涉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需进行跟踪审计。内容包括:编制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审查现场签证和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合规、所使用的工程材料是否与合同文件一致;
(二)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所提供的等级证明、营业执照、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单、竣工验收单等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真实,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则;
(四)定额的套用和基价的换算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
(五)材料差价的核算与计取是否正确、合规,购料凭证是否真实并与当时市场实际价格相吻合;
(六)建设项目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第六条 审计方式
学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审计,并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学院审计处可以组织审计与被审计方召开协调会,协商解决,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
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学院综合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可以进行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全部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部分环节的审计。
第七条 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被审计部门需完成对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的审核,填写“工程项目审计送审表”,连同审核后的资料一并报送学院审计处,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资料应一次性报送,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审计过程中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送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其它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
(三)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甲供材料清单(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入库、出库资料等);
(四)设计施工图纸、变更修改图纸和竣工图纸(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
(五)施工变更签证:需施工方、甲方、工程监理三方现场确认签字,并留存影像资料;
(六)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现场记录、工程确认单;
(七)其他需要的审计资料。
第八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审计费用的支付按以下条款进行特殊约定:
(一)经审计,工程决算核减率达20%以上的,其审计费用超过20%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学院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本条规定须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写入施工合同中。
(二)经审计,工程核减率在20%(含20%)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九条 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60%。
第十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审计后拟定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工程管理归口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工程管理归口部门和施工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工程管理归口部门或施工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处负责将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内机电职院发〔201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