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院聘任的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院事业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基础,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院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院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学院聘任的处级正职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审计结论和评价作为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学院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院保障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组织(统战)部、纪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统战)部根据学院党委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需要,会同审计处向联席会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经审议提交学院党委批准后,由组织(统战)部向审计处出具委托函,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要按照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落实国家、学院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本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成效情况;
(三)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和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部门内部预算编制、调整及预算执行情况;内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四)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对以往审计、巡视巡察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组织部提交的经学院党委批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名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其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对经济责任履职情况撰写述职报告,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和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师生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职责范围,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部门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业务开展等情况;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年度预算、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五)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任期内签订的合同(协议)清单、采购项目论证、决策资料清单、校企合作清单、接受捐赠清单等;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量、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分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经学院党委研究讨论通过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统战)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应当由纪检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自律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学院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责任等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学院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学院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学院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学院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学院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学院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组织(统战)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处和组织(统战)部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内机电职院发[2008]8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