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构建“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的审计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升审计工作成效,促进审计整改,完善内部控制,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审办字[200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组织(统战)部、纪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听取审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制度;
(二)听取审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听取审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报告;
(四)协调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协调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六)构建审计监督、纪律监督、巡察监督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七)商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协调各项审计工作联动实施;
(三)督促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四)联系成员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五)起草有关审计的文件、制度;
(六)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
(七)整理保存联席会议纪要;
(八)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统战)部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学院党委工作安排,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
2.向审计处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确定被审计对象,并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配合审计处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5.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二)纪检处主要工作职责
1.必要时会同审计处研商审计对象相关情况;
2.对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酌情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3.将审计整改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
4.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与纪检工作相关问题。
(三)人事处主要工作职责
1.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被审计对象的材料;
2.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利用;
3.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与人事工作相关的问题。
(四)财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1.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财经法规、政策等向联席会议通报;
2.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等财务会计资料;
3.向联席会议通报所掌握的学院有关财务专项检查结果;
4.对被审计对象涉及有关财务管理审计整改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整改落实;
5.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利用,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
1.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资产管理法规、政策等向联席会议通报;
2.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提供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台账、电子数据等资料和证明;
3.对被审计对象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审计整改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整改落实;
4.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利用,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促进内部管理,规避资产管理风险。
第六条 各成员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以会议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和决定相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可视经济责任情况不定期召开;
(三)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向学院审计委员会汇报;
(四)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成员部门,成员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具体落实;
(五)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