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学院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有效性评价,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并及时督促整改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整体,对推动和促进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等方面发挥保障性作用。
第二章 评价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部门为审计处。参与内部控制评价的部门或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一)院长
1.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负责审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针对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
3.负责协调、处理各部门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审计处
1.研究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3.组织实施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4.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5.做好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
1.各部门应当配合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逐级落实评价责任;
2.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执行落实。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要求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学院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学院的内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和业务事项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四)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定期评价、问题整改、优化提升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计处应当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经院长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评价的内容。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权力制衡机制、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指标;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科研等各类经济活动和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其他情况。包括单位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情况。
第八条 评价方法。审计处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学院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学院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九条 评价依据或标准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外部政策依据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2.国家相应法律法规;
3.行业监管规定;
4.审计和纪检相应规定。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内部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学院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具体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
第十条 工作底稿。学院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过程,包括评价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评价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及时归档。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价的准备
(一)审计处应当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及外部监管要求,结合内部控制构成要素,分析学院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的高风险和重要业务事项,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方案报院长审核通过后执行。
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应当包括: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内容。
(二)审计处根据批准的评价方案,组建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人员应当掌握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评价方法、缺陷的认定标准、评价重点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的实施
(一)现场测试。现场测试首先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进行评价工作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进行现场检查测试。
(二)现场测试内容填入工作底稿、记录测试结果。评价工作底稿应进行交叉复核签字,并由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确认。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将评价结果及现场评价的结果向责任人员进行通报,由被评价的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三)汇总评价结果。审计处结合评价工作底稿,对每一项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打分。所有评价指标的得分总和,即为学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认定应当符合学院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学院发生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下调一个档次。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报告基准日。学院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基准日后3个月内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编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在汇总、确认评价结果基础上形成评价报告,报院长审核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送的材料包括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得分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结果应用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将审批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正式下达学院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及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