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2016]597号)要求,自治区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
四、申领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各系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内学生自愿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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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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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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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低保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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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双面打印)2. 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 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首页、低保持证人页与本人页)5. 个人银行账户(呼市建行开户行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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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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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双面打印)2. 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首页、户主页与本人页). 5.个人银行账户(呼市建行开户行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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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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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双面打印)2.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 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首页、户主页与本人页)4. 个人银行账户(呼市建行开户行和账号) |
系部统一将学生个人提供的以上材料及整理后的附件2、附3于3月27日前统一上报学院助学管理中心。
各系部务必严格做好审核工作,认真审核低保证、残疾证、户口本等原件材料,对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信息和申报学生信息进行准备比对,确保上报申领学生信息真实、有效、不重复。
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交所在系部初审后返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有错误、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及时到帐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二)初审公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涉及高校毕业生切身利益,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求职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二)广泛宣传,确保公开。各系要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并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格审核,严肃纪律。各系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