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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25-03-21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合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及触犯法律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累计受二次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院承认错误事实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首要责任人;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对偷盗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组织打群架,导致学生身体伤害,或者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责令其搬回学校宿舍仍然不搬回者;

(七)一学期内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90学时以上者;

(八)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2.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3.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一)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二)以学院或系部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并给学院或系部造成名誉损害者;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

(四)偷窃、骗取、抢夺公私少量财物未达到量刑标准者;

(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六)聚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者,及带校外人员到我院参与赌博者;

(七)在校园内,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

(八)学校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

(九)一学期内旷课3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60以上学时者;

(十)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者;

(十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门课程成绩:

1.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的;

2.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抄袭他人试卷的;为他人提供考试答案的;

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5.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7.替考与被替考的;

8.组织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管理秩序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七)在校园宿舍打麻将者;

(八)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屡教不改者;

(九)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者;

(十)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

(十一)因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二)违反学生管理规定,醉酒滋事者;

(十三)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者;

(十五)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十六)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进行经营和经纪人活动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

(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

(三)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污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

(四)扰乱学校课堂、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

(五)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

(六)对提供寝室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九)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

(十二)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者;

(十三)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

(十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

(十六)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未达到公安机关量刑标准者;

(十七)公开或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者;

(十八)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

(十九)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

(二十)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

(二十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十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十三)不经请假,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

(二十四)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

(二十五)一学期内旷课12至29学时者;

(二十六)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形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由教务处取消该门课成绩。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其它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事先准备好的作弊纸条除外)带入座位的;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5.交头接耳的;

6.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7.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不按时交卷的;

9.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10.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上未列举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学年学院的各类评奖评优,已获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取消其享受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处理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规定程序,违纪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对于学院的处分有权进行申辩或提出申诉。学院不得因为学生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处分。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或相关部门下达学生处分决定,报请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或相关部门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报分管领导研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学生工作处下达处分决定;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或相关部门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处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系部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处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院下达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相关系部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处分时,由做出处分的系部或相关部门填报《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据或书面检查等材料。

(二)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通知书由做出处分决定的系(部)或学生工作处出具。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认真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并且要每月向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参加系部和学院的素质拓展活动,保证素质拓展基本分的要求,并根据素质拓展积分和表现,争取早日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三)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要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系部要对所有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定期进行谈话,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并积极提高思想觉悟;

(四)解除处分需要完成(一)(二),经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提前解除处分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原则上留校查看需要满一年、其他处分需要满一个学期,方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若处分被撤消,则一并撤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