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文件要求及学院相关规定,确保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避免各类教学事故发生,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各类教学服务人员等对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在教学场所和教学过程中酿成不安全事故及违纪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计划内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包含课堂及实践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认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认定委员会其他委员由人事处、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教师发展中心、工会、各系(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担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办公室设在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第五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四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和教学过失。
第二章 课堂及实践教学类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过失:
1.课堂教学与教学计划有较大偏差。
2.未经批准和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含)以内,无特殊原因在上课或监考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3.已按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手续后,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学生集体到教室等候,无人监管。
4.考试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录入学生考核成绩。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时间或场所。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或者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10分钟以内。
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学资料(授课计划、教案等相关资料)。
3.未按要求维护课堂纪律,造成课堂秩序混乱,影响教学。
4.教师上课衣冠不整或在非特殊教学环境下穿着背心或拖鞋等不得体服装上课。
5.考试过程中,试题出现错误,虽能现场改正,但导致考试时间延长。
6.未按学院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或者误判、漏判试卷,造成不良影响。
7.学生成绩录入失实造成不良影响,要求再次开网修改成绩。
8.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9.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使用自编教材。
10.在专业综合实训指导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严重。
11.其他影响课堂及实践教学的一般行为。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或者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2.教师酒后上课,因专业教学需要品酒的除外。
3.试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未按《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调(停)课管理办法》办理手续,擅自调(停)课。
5.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或组织、纵容学生作弊。
6.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或监考过程中擅离岗位未按监考要求履行职责,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
8.因未及时清点试(答)卷、未妥善保管试(答)卷或成绩单等原因,造成学生试(答)卷、成绩单遗漏或遗失且无法弥补。
9.学生成绩录入失实造成严重影响。
10.实践教学环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失严重。
11.体罚、侮辱、谩骂学生,情节严重。
12.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1/4以下。
13.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1/4以下。
14.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批改试卷出现差错或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5.在专业综合实训期间,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1/2。
16.在专业综合实训指导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17.其他影响课堂及实践教学的严重行为。
第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中出现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出现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言行。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相关规定。
3.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含授课、监考、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及其他教学相关任务),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4.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严重。
5.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6.体罚、侮辱、谩骂学生,情节恶劣。
7.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1/4以上。
8.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1/4以上。
9.试卷命题存在严重的意识形态问题,违背党的教育方针。
10.其他影响课堂及实践教学的重大行为。
第三章 教学管理类的教学事故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排课而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2.对已发现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纠正不力。
3.开课部门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变更教学任务。
4.实训室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设备或未按计划准备实验设备,影响教学。
5.课表编排出现重大错误或多处错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6.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7.征订教材不认真,漏订、错订、改订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8.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9.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有教师无学生或有学生无教师等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
10.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监考教师监考迟到的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
11.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的一般行为。
第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违反规定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
3.选用教材存在严重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4.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有教师无学生或有学生无教师等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
5.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监考教师缺席影响考试的情况。
6.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重大行为。
第四章 教学保障类的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下课未准时打铃,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未及时打开教室或实训室,影响上课或考试。
3.校内停电停水(除突发事件),事先未通知到系(部),造成上课或实训中断。
4.桌椅非正常缺失,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水、电、气修缮未按计划完成,致使教学无法进行。
6.其它影响教学保障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设施,进行商业服务性活动,影响正常教学。
2.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施、设备丢失或损坏且不及时维修,严重影响教学。
3.其它影响教学保障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程序
第十四条 应予以从轻认定的情节: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教学事故,依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免于事故认定或降低事故等级。
第十五条 应予以从重认定的情节:
1.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过失,按照一般教学事故认定;
2.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按照严重教学事故认定。
3.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按照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4.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不同等级的教学事故,按照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中最高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应及时向认定办报告。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处理反馈表》反馈到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单位负责对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实情况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在接到《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处理反馈表》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学院认定办。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并将认定通知书移交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责任人本人。责任人本人若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学院认定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提出教学事故认定建议;如有异议,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认定委员会提出纸质复议申请,由学院认定委员会进行复议;责任人本人若对学院认定委员会的复议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申诉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后,学院认定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和相关材料移交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对学院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教学事故处理,并向院长办公会提出教学事故处理建议,以院发文件通报全院。(教学过失除外)
第二十条 人事处出具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并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移交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学院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送交责任人本人,责任人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收到日期。责任人所在单位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并交由人事处存档。
责任人拒绝接收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当邀请责任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留在责任人所在办公室,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责任人的,采取在责任人所在单位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既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同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教学过失,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下发通报批评,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取消责任人1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3.严重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取消责任人1年内评优评先推荐资格,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1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1年内不能晋升岗位等级;
4.重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取消责任人1年内评优评先推荐资格,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2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2年内不能晋升岗位等级。对于屡教不改、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教学岗位,直至开除公职。
5.事故责任者本人、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工作的,对事故责任者本人加重处罚、对相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6.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者本人、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工作的,对事故责任者本人加重处罚、对相关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处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工会主席担任,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由纪检处、人事处、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工会负责人和申诉人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办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诉办在接到申诉人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在接到申诉办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处理依据等认定与处理材料一并移交给申诉办。
第二十七条 申诉办在接到认定办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视调查情况予以处置。经调查,如发现认定和处理决定确实存在事实、程序、证据等方面问题,且争议较大的,提议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如调查的事实与教学事故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出入,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或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办提出维持认定与处理决定的建议,报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批,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办提议召开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申诉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审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情况,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须有应参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复议决定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发,由申诉办送达申诉人,并抄送人事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在申诉期间,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如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被撤销的,该决定自始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非正式职工或学生造成的教学事故,对其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遇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蒙古机电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反馈表
附件2: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
附件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附件4: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