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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试行)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24-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规格、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学院决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为确保学分制管理制度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分制是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 Point Average,即 GPA)为尺度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三年制高职各专业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籍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全日制高职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

(一)凡能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必修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申请提前毕业离校,但提前时间在标准学制内不得超过 1 年。

(二)凡不能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期限,即在标准学制基础上,可推后 1—2 年毕业。

(三)学生在取得学籍后经批准允许休学。学生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公共基础、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技术课、专业实训课等,约占总学分的 70%。

(二)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选修课原则上应占课程总学分的30%以上。

限选课指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为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而开设的课程。限选课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 20%。

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挖掘学生潜能而开设的课程。任选课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 10%。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 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为:

(一)三年制高职专业总学分为 140—150 学分。

(二)全学期内开设的课程以每 16 个学时计 1 个学分, 最小单位为 0.5 学分,小数点后 2 位数采取 4 舍 5 入的方法计算。

(三)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独立 开设的实践技能训练周、生产实习、毕业综合实训、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每 1 教学周计 1 学分。

(四)各门课程的实验、实训课时合并于各课程总学时中,不单独计算学分。

(五)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公益劳动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每周计 1 学分。

(六)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每学期计 1.5 学分。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七条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自己的兴趣、志向和条件,修读课程,获取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不应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的 80%。

第八条 课程安排采用学生自主选课与学校统一安排相结合。原则上必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学生必须修读;选修课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自主 选课方式。

第九条 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修读必 修课和限选课,后选任选课;有严格接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前接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应避免重复选课及各门课程上课时间冲突。

第十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均统一编班上课,实行考勤制度。任选课实行优先选课制,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过某门课程规定人数时,学生应改选其他任选课;选修人数少于 30 人的课程不予开课。

第十一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结束前 2 周公布下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其刻苦钻研能力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允许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参加免修考试,取得学分。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一)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社会自学考试、 自学、远程教育考试等各种途径的学习,认为已经掌握者,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考试。

(二)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比例在三分之一 及以上的理论课和实习、实训、毕业综合实训、顶岗实习等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免修。

(三)学习成绩优秀或者有突出成果,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毕业综合实训可利用周六、日和其他课余时间进行。顶岗实习可采取多学期、分段式进行。

(四)外校转入或本校转专业的学生, 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认可,取得相应学分。

(五)体育课原则上不得免修。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个人申请,校医院证明,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开课系(部)提交《免修课程申请表》,并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统一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 80 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80 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免修课程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 [2002]001号)文件规定。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总评成绩,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修读课程学分。学生课堂缺勤达到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数的 1/3 及以上者,取消其考核资格,学分记为“ 0”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的考核成绩及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归档记录。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限 选课中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任选课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表现、实验实训、平时测验等。 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评定标准为:平时成绩占 40%,结课考核成绩占 60%;结课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分别达 到 60 分或及格标准,方可按照所占分数比例,核定总评分数。

第十七条 必修课或限选课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考。任选课学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能参加考试。重修不及格或考核作弊,该门课程学分按零分计。

第十八条 跨学期开设且每学期都需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九条 以平均学分绩点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均需计算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一)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的成绩绩点;

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成绩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 期所修的学分数之和,即为该生同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 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

(三)百分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不及格)

成绩绩点

5-4

3.9-3

2.9-2

1.9-1

0

(四)五级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等级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成绩绩点

4.5

3.5

2.5

1.5

0

(五)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绩点记为 1。

第二十条 补考、缓考、旷考、违纪

(一)补考

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成绩按 60 分或者及格记载。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或改选。

(二)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于考试的前两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

(三)旷考

学生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不给予学分;学生必须申请重修。

(四)违纪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对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均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违纪”字样,不准参加补考和重修重考,不给予学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见《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于经教育表现较好以后未再犯者,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重修或补考。

第七章 课程重修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需参加重修结课考核(重考), 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对通过重修补考取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如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 1/3(含 1/3)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 0”分(考试课程)或不及格(考查课程)。

(二)课程考核违纪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 60 分以上者,仍按 60 分计。

(三)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包括考试和考查课程),须在后续学期内重修,并参加重修结课考核。

(四)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重修方式

重修方式有三种,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 自主选择重修方式。

(一)插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二)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 30 人以上者, 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系部在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三)辅导自修: 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 30 人或与 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 重修办理程序

(一)重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一般安排在学期末前两周进行。

(二)教务处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 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

(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二)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参加下届同程同卷考试。如下届无同程同卷考试,则单独命题,组织考试; 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三)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成绩册。

第八章 课外学分的认定和转换

第二十五条 课外学分

(一)“课外学分”是指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知识学习,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技术开发、专业技能竞赛、创业创新等各类专业和社会实践活动,且取得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形式的优秀成果,经学院审定批准给予确定的学分。一般情况下课外学分 只能认定和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完成的实践环节内容,不能作为课外学习取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获得课外学分具体分值和计算办法详见附件《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获得课外学分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推荐(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所在系(部)审核,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获得。一个项目获多项学分者,仅取一项最高学分。

第九章 退学、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及相应教学环节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应鼓励选修第二专业和其他课程,经学院批准也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或就业。

第三十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予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延期课程学习并参加考试,取得学分,以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于获得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总学分 60% 以上的学生,如有劳动合同书或正式的劳动接收函、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经本人和家长申请,系部、学院同意可提前就业或从事创业活动。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 可回本校继续学习或参加考试补修学分,修满规定学分后可获得毕业资格;也可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等,成绩合格,学院承认相应课程学分;顶岗实习学分可以学生的创业成果或工作总结评定( 由系部认定)。

第三十二条 退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学生在一学年中,所选课程(不包括任选课程)经重修后,仍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者;

3、其他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退学条件者。

4、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德育考评合格,体育合格,准予毕业。

(二)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习期满后,未能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取得总学分数,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后两年之内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修够学分后可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毕业综合实训、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以及德育考评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级三年制高职开始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3 月 30 日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