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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3-15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助学管理中心,为学生工作处的内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问题,指导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条 院助学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协调院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对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经常与用人部门联系,主动为各部门提供服务,及时对勤工助学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院各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用工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确立。固定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临时性岗位可随时安排。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

第七条 (一)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冲突。

(二)不能替代学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学生不能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自身身体承受能力、有碍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院内各部门可提供各种勤工助学机会,吸收本院学生参加,其管理由提供岗位部门和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共同负责。

第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致使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条 凡需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经本人申请并填写登记表,由所在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同等条 件下,思想品质好且家庭经济困难者,或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人部门发生纠纷,由院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有人员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老师指导。

第六章 勤工助学劳酬的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岗位劳酬标准具体由学生工作处和用工部门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工资的发放,用工部门应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在规定时间内由用工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报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劳酬每月审核一次,由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制表发放,标准参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 学院保证学生通过实践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在填写酬劳明细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