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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及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旗、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活动的顺利实施,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学院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相关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院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根据学生助学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根据财务处提交的到款电汇单,审核、录入到款信息并报送财务处。

(四)指导有续贷需求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续贷申请。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等工作。

(五)及时统计并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旗、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六)及时与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协调、解决学生在申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各系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宣传征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八)办理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各系部相关工作职责:

(一)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系部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负责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集和管理借款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建立学生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档案,完善助学贷款工作体系。

(三)及时向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提供贷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四)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回收、填写及审核;指导续贷需求的学生进行续贷申请;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等工作。

(五)对贷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广泛宣传个人征信系统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中的作用,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六)协助助学贷款经办机构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贷款人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旗、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给予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学院助学管理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旗、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10月15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第十三条 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或华安助学小程序更新个人信息、发起“贷款确认”申请,高校资助中心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贷款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原则上,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学生将不能予以毕业。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贷款偿还

学生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5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