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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5-03-21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学生实施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紧急避险及自救逃生技能。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从保护学生出发妥善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安全工作处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各系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兼任。院领导对全院安全工作负责;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7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为学院安全工作联络员,负责及时了解学院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传达落实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院教职工均有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院安全教育工作要与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进一步深化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争创“安全文明校园”。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六条 学院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第七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集会、活动、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等来进行。在校园内醒目处公布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及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号码,开辟安全教育专栏。

第八条 学院应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餐饮安全、防溺水、防敲诈、防意外及自防自救等教育,形成全方位的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九条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和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评定体系。学院要有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上课,定期邀请心理咨询老师和心理咨询专家开设讲座,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上的焦虑、交友中的困惑、青春期发育中的各种心理问题;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良好的情绪和较强的适应能力,促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创造、学会做人。

第十条 要定期举办学院安全知识培训班,对全院学生管理干部、辅导员班主任、保卫人员等进行轮训,提高对安全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的能力,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二条 实行学院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有领导和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落实有关注意事项,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组织学生前往。组织集体活动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的各项法律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应立即向辅导员(班主任)或学院安全工作处报告,辅导员班主任、保卫人员应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及学院相关部门报告,系部学院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置,同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凡学院发生重大事故,应尽快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任何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接受各类媒体记者的采访。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院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检查院属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建立门卫安全管理制度。门卫人员必须严守校门,严禁外来车辆和闲杂人员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防外来人员进校园推销或进行其他非正常活动。安全工作处负责巡视校园,确保学院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门卫人员的安排要认真筛选,不能安排老弱病残人员做门卫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食品安全防范制度。学院以外加工的食品进入校园,应征得学院后勤管理处的检验认可,否则一律不得在学院内售贩。对于未经过相关部门检验认可,擅自进入学院售贩的食品一律予以没收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用水、用电和用天然气安全制度。后勤管理处要保证水源安全卫生,经常给饮水池清洗、消毒、加锁,确保饮水安全。做好食堂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工作,抓好宿舍及公共场所的用电防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要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禁止学生在教室、宿舍内私拉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在宿舍内做饭等,不准使用蜡烛照明。

第十八条 建立节假日值班保卫制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坚持做好每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凡安排值班的工作人员要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如出现突发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带班院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学院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专项考核制度。每学期结束要对院属各部门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予以考核。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学院周边环境整治。要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和消除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院周围有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校舍和生活设施的修缮工作,消除事故隐患。要定期(特别是雨季和冬季来临之前)对校舍和生活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维修、消除。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要加强学院各种教学设备、器材的安全教育管理。学院的各种实习实训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作处要加强学院的综合治理工作。要依靠当地公安等部门做好学院的治安保卫工作。要加强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男性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学生宿舍的门窗应保持牢固。学生工作处要健全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并经常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院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堂要严把食品关,饮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联系就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同时要与其家庭联系并通告有关情况。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五条 做好学院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实习实训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实习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试验用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要严格危险品购买、保存、使用的审批程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六条 体育课或体育活动、户外素质拓展活动要事先作好准备,加强指导和防护,注意安全。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注意室外教学规范,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在封闭式的礼堂、报告厅、会议厅等场地开展活动,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通道。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作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由于失职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要依法妥善处理学生的安全事故。学生由于发生事故导致的伤害,可以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安全教育工作奖惩制度。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脱逃者,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