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学生处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并结合实际掌握的情况,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院贯彻落实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

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又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为成员,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主任担任组长,团学办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总人数不少于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三个等级。

A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B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C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或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作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院会通过各系部及新媒体等多种途径,提前向在校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及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按时向所在系部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上报系部审核,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继续申报。

(三)新学年开学时,班级民主评议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划分认定等级,评议小组可采取个别访谈、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通过学工系统完成线上申请。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民主评议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五)公示期届满后,系部认定工作组汇总本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见附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院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由学院纪检处全程进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入户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