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体日制高职生均可参加评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并能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抵制各种不良现象。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以集体利益为重,不计个人得失,有奉献精神。德育成绩在80分以上,在校期间表现优良。
第五条 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评选年度所学课程平均分在70分以上,课程无补考。
第六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自觉坚持参加早操及课外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残疾学生除外)。
第七条 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获得院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家庭贫困、生活俭朴,无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 学年内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但有突出表现者,应从严掌握参评。
第三章 推荐名额和资助标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于每年9月份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生工作处原则上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三等:特别困难为每人每年4300元,困难为每人每年3300元,一般困难为每人每年2300元。(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辅导员(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在本班调查了解困难学生情况后,召开班委会和班会进行民主讨论,签署意见并确定申请学生名单,将材料交系部审核。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系部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经系部审查通过,通知本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签字盖章后,将材料一同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会议研究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5天(受理单位为纪检处和学生工作处)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已经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内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十八条 凡上学年度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评审。
第十九条 受助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回报国家、回报社会”的意识,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义务劳动(劳动内容由学生工作处具体安排,劳动时间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商定)。
第六章 不符合申请助学金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达不到要求者;
第二十二条 违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在休学期间者;
第二十四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发现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在当年度有违纪行为者,除要求退回助学金外,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