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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3-17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科〔2019〕年19号)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建立“奖、助、贷、补、减、免、勤”以及“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采取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配套的资助措施,尽力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纪检处及各系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资助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为学院常设机构,统筹管理全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代补代偿、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在内的各项资助工作和资助育人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检处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牵头执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二)全面组织开展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织起草学院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建立健全学院学生资助体系。

(三)牵头开展全院学生资助工作交流、绩效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四)建立、维护、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统筹各类资助项目评审和资金发放。

(五)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咨询、资格审核及协助发放、贷后管理和诚信教育等。

(六)开展资助育人活动,通过成长支持和精神关爱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七)学生资助理论研究、人员培训及其他社会资助管理等

第八条 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系是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金初评、资助育人等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做到“应贷尽贷,应助尽助”。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院经费和社会捐赠。学院按照财教〔2007〕92号文件规定,提取年度学费收入的5~10%建立学生奖助学基金,专项用于贫困学生的资助,包括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学费减免等。奖助学金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由学院财务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条 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资助名单和金额,财务处负责将资助款项及时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中,保障学生资助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每年提供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优秀奖励、学生活动和日常工作等。

第四章 资助办

第十二条 经学院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相应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系应当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能力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