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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5-03-21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院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中心任务,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保障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在校学生。为体现高等学院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给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展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学生住、退宿,以及学生公寓环境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等工作。同时还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导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四条 凡本校录取的新生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协调各系部统一安排住宿。

第五条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对学生宿舍实行安全纪律和卫生检查制度。住校学生如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向相关系部反映情况并上报学生工作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应由本人提出走读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系部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住宿,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给予另行安排。

第九条 因毕业、办理走读、退学及其它原因离校者,应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条 对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擅自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在校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各系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安排的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三条 假期对学生宿舍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留宿。如特殊情况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续,服从安排,相对集中住宿。

第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所属系部将对毕业生房间设施进行清查,若有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防范规定

第十五条 爱护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宿舍区的消防设施;严禁私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热得快、电夹板、电热毯、取暖器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酒精炉等;严禁在宿舍内焚烧信件、杂物等。注意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关闭所有使用的电器。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如:酒精、汽油、烟花爆竹、硫酸等)、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十八条 严禁推销人员进入公寓,学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安全工作处联系。

第十九条 宿舍内无人时,须关好门窗。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条 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如电脑等),大件物品出入公寓楼时要凭有效证件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外抛丢各种物品等。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里乱贴海报、传单等。

第四章 学生公寓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必须服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安排,不能顶撞公寓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公寓楼夜间23:00熄灯及关门。严禁超时晚归和夜不归宿,对于迟归者,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方可进入公寓。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物,宿舍内的公用区域须保持整洁,桌椅等公用设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 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杜绝长明灯;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

第二十七条 讲究文明礼貌,自觉保持宿舍区的安静。公寓楼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午休时间(13:00—14:30)及晚间熄灯后,不准大声喧哗、吵闹、高声播放音响和进行娱乐性的活动如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凡发现学生有经商行为的,宿舍值班人员要及时制止,制止不听的,报告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宿舍区内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摔砸酒瓶等。

第三十条 学生须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及床位。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学院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收藏、传播、观看非法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严禁进入异性公寓。如确需进入者,须凭有关部门证明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 自行车应按规定地点整齐停放,禁止将自行车停放在公寓楼门前、禁止将自行车带入公寓楼内。

第三十五条 遵守电脑的使用规定,个人负责电脑的安全防盗工作,带电脑出入到值班室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兔、鼠、等宠物。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参加星级宿舍、和谐宿舍的评比。

第三十八条 严禁损坏门牌信息卡或私自调换信息卡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严禁使用望眼镜等工具窥视他人隐私。

第四十条 严禁擅自移动公寓监控摄像头位置。

第四十一条 不能随意更换宿舍锁,如因损坏需更换锁,请立即送一把宿舍钥匙到公寓值班室。

第四十二条 严禁从宿舍窗户往外扔垃圾和倒水。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存放管制刀具。

第四十四条 严禁学生宿舍堆放矿泉水、饮料瓶。

第四十五条 严禁擅自撬开空宿舍或私自占住空宿舍。

第四十六条 保持室内及门前卫生清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宿舍长的带领下,实行卫生值日制度,做好室内及门前卫生工作。

第五章 处罚条例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所有评优和评奖助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定期通知所在系部,作为德育综合考评、评优、评优和评奖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私自入住公寓、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条 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财产,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

第五十一条 违章用电、使用或存放违禁用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况加重处理。经检查发现宿舍里有违禁用品,并无人承认,则视为本宿舍全体成员共同使用。

第五十二条 公寓内乱贴、乱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不服从或顶撞公寓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 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五条 休息时间大声喧闹者或打扰他人休息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宿舍楼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宿舍楼内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摔砸酒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宿舍楼饲养宠物者,没收宠物,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九条 损坏或私自调换门牌信息卡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条 使用望眼镜等工具窥视他人隐私者,没收工具,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十一条 擅自移动公寓摄像头位置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十二条 宿舍楼或消防通道擅自存放自行车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 从窗户往下扔垃圾、倒污水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

第六十四条 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留宿外校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