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训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由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部分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委和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在每年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进行为期两周的军训并按学院教学计划安排,对新生参加军训的成绩予以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军训目的
通过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部队培养后备兵员,同时为大学生入伍开展预征兵的动员工作。
第二条 军训要求
依据有关规定:“高校学生军训是以另一种形式履行兵役义务”。所以,新生入学后必须依法参加军训,接受国防教育。凡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事训练的学生,必须出示医疗部门的疾病证明或说明原因,填写请假申请单,经带队辅导员签字,由各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免训。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息的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经辅导员、教官同意方可休息。凡无理由不参加军训的学生,将视为本门课程不及格。
第三条 训练时间和内容
学生集中军训时间为三周。内容包括思政科目和军事科目两项。
思政科目: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和集体主义教育;新时期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学习学生手册和学生管理条例的入学教育;专业知识教育;国防知识和时事政治教育。
军事科目:解放军共同条令、射击与战术训练、防卫技能与战时防护训练、战备基础与应用训练。
第二章 军训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领导
成员: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体育教学部和各系部负责人
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军训指挥部,由分管院长担任总指挥,学院武装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军训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军训工作,组长由各系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军训期间,按部队编制成立军训团、营、连组织。团长、营长、连长由教官担任;政委、副政委、营教导员、连指导员由学院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作为带队教师参加军训,并跟班活动。
第三章 军训各组织机构、带队教师主要职责
第八条 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总政军训大纲的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制定军政训练计划。
2.负责承训部队的选定和军训计划的执行。
3.协调学院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各项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4.协调学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问题,保障训练场地、教官和学生的住宿、就餐、医疗等方面的落实。
第九条 军训团和各营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指挥部统一制定的计划组织军政训练科目的实施。
2.及时深入地了解训练情况,掌握训练进度,督促、指导、检查各连训练计划的落实。
3.抓典型,总结经验,及时组织观摩、交流、推广。
4.抓好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宣传活动。
5.组织专业知识教育,并有序组织入学爱校教育。
6.及时反馈信息,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7.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条 带队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1.配合各系部党政领导做好军训思想动员工作。
2.根据不同阶段特点,做好军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入学教育工作。
3.组织好军训期间的党团活动。
4.对军训学生的早操、上课和训练进行考核。
5.抓好学生操课和平时的纪律、安全。
6.及时处理训练中的伤病号和突发情况。
7.与教官协商和组织好对学生内务卫生的检查、评比。
8.与教官协调配合,发挥好教官与参训学生的桥梁作用。
9.及时向军训指挥部和本系部军训工作组汇报情况、反馈信息。
10.做好军训结束前的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11.做好军训服装的领发。
12.年轻教师应参加一定时间的训练,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军事素质。
13.配合后勤管理处医务室,有序组织新生体检工作。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切实抓好军训目的与意义的教育工作
通过教育,使大学生明确为什么要参加军训。认清军训同成才、国防建设、教育改革及个人综合素质发展的关系,提高参加军训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变“要我训”为“我要训”。
第十二条 进行集体主义与爱国主义教育
引导学生以军人为榜样,树立为祖国奉献,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克服个人主义,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把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有机结合,增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学习知识、献身国防的光荣感、责任感。
第十三条 进行艰苦奋斗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
在紧张的军训过程中,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关注学生中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训练、学生教育及日常生活管理各个环节中,以保证军训的顺利进行。鼓励学生向军人学习,树立艰苦奋斗、不怕吃苦、自觉磨练、勇于拼搏和战胜一切困难的勇气。
第十四条 寓教于乐
针对学生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要求较高的特点,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中。如通过举行报告会、专题讨论,观看电影、电视、收听广播,办墙报、板报以及开展军体、文化文艺比赛等多种形式,寓教于乐,寓教于训练中,以增长知识、陶冶情操。
第五章 军训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 参加军训的学生由教官组织进行统一考评。考评内容分平时训练表现和单个军训基础动作两项,平时训练表现占70%,基础动作占30%,两项合计为军训总评成绩。
第十六条 军训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军训考评成绩参照其他基本学科考试标准评定,总评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59分以下定为不及格。要严格掌握考评标准,原则上考评成绩比例为:优秀率为总参训人数的5%以内,良好率为20%以内,及格率为70%以上。
第十七条 因故不按时参加军训者,应于第二学年参加下一级新生军训进行补训和考评,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训练者,凭医院诊断并经院军训领导小组审核,予以免训。免训学生无军训成绩。
第十八条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军训考评的学生,可根据平时训练情况及表现,由军训领导小组,对该生成绩予以认定。
第六章 训练规定
第十九条 参训学生必须增强时间观念,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各连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操课前整队进入训练场,列队等候教官操课。
第二十条 操课时严格遵守纪律,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姿态端正,军容严整,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出入列时应当打报告并经允许后方可出列或入列。
第二十一条 操课时严格按照军训要求,自觉主动地做好本部军训场地卫生保洁工作,不乱扔废弃物品。训练中要讲文明、讲礼貌,要团结互助,关心同学,尊重教官,同时保证训练时紧张严肃的训练气氛。
第二十二条 训练休息时,保持在本单位训练场地内休息,不得离开训练场或影响场内秩序和场内安全。同时可利用休息时间在场内开展小型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训练场内,不得接触与训练无关的人员,不做与训练无关的事情。非训练人员严禁进入训练场地。禁止学生家长、亲友进入场内找人。
第七章 军训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军训期间,请销假列入学生军训考核项目。无特殊情况者不得请假。
第二十五条 军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军训学生确实需要请事假者,一天以内须持请假申请及相关证明向所在连队教官和指导老师请假,经连教官同意方可批准;一天以上须报系部军训领导小组批准。请事假学生应按时归队并向带队老师上交销假条。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天者,应参加下一年度新生军训。
第二十六条 军训期间,学生因伤、病(或女生生理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训练,需请病假者,应持院医务所医生诊断证明向所在班级指导老师请假,指导老师出具请假条报带队教官同意,方可准假,带队老师掌握请假同学情况。销假条学生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二十七条 请病假者,原则上应随训练队伍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军训期间,未经请假私自离队者,按旷勤处理,旷勤一次,取消军训成绩,并参加下一年度新生军训。
第八章 军训评比竞赛活动细则
第二十九条 为调动学生军训积极性,激发学生集体荣誉感,军训期间开展内务卫生、纪律作风、队列会操等竞赛活动。
第三十条 内务卫生评比
标准:1.室内窗明几净;2.被子叠放整齐、床面平整清洁;3.物品摆放整齐统一;4.地面干净;5.个人卫生符合规定要求;6.保持公共场所清洁。
方法:各系部(营)设内务标兵宿舍,军训结束时组织检查评比,军训总评优秀的宿舍颁发奖状及奖品。
第三十一条 纪律作风评比
标准:1.执行命令、服从领导;2.训练刻苦,作风顽强;3.着装整齐,姿态端正;4.集合迅速,队伍整齐;5.遵章守法,无违纪现象;6.安全无事故。
方法:由军训负责人按平时检查情况,最后累计评出优秀集体及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会操评比
标准:1.按规定人数参加;2.参训学员精神饱满;3.队列整齐,动作准确协调一致,队伍严谨、肃静;4.会操时动作准确,程序熟练,指挥正确。
方法:由军训负责人组织会操时进行评比打分,最后累计评出优胜集体予以奖励。
第九章 军训着装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军训期间要统一着军训服装,保持军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树立良好的准军人形象。
第三十四条 着装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要扣好衣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不得外露。不得有抽烟、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搭肩挽背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准戴围巾,项链、戒指等饰物。训练时不得穿拖鞋。
第三十六条 学生军训服装除用于军训外,平时还可作为实习、劳动及大型活动时统一着装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军训服在军训期间除统一要求外,不得随意佩戴其他标志和徽章。
第十章 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军训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训练和集体活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工作,注意搞好室内、外卫生,病员要及时请医生诊治。医务人员要做好防暑降温、饮食卫生和清洁卫生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在军训期间,学生禁止喝生水,严禁购买和食用外来商贩所售的食品,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流行。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要立即处理,并及时上报。对事故要查明原因,责任到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